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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月,奉化婚姻登记处接待了一对来离婚的夫妇,并为他们办好了离婚手续。第二天,女方家属上门称女方是精神病人,凭什么给她办离婚手续,奉化婚姻登记处坚持自己的程序没错。为了这件事,奉化民政局被女方告上法庭,昨天,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41岁的溪口妇女盛某和丈夫徐某结婚有15年,有一个15岁的儿子。盛某的父亲说,女儿当年在中考时受了刺激,精神病发作,后来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农民徐某结了婚。
这场离婚究竟是谁提出来的,双方已经没法说清,女方家属称,盛某嫁到徐家后,徐家人对她并不好,在她生下儿子后就想甩掉她。离婚前一天,盛某因为一点小事被打了,为了避免再次挨打,盛某违心地答应了徐某的离婚要求。但徐某却说,离婚是盛某先提出来的,因为她有文化,清醒的时候根本看不起他,说他没出息,要和他离婚,盛某一提出他就答应了。
去年1月12日,盛某在没有娘家人陪同的情况下,和徐某到奉化婚姻登记处办了离婚手续。这个手续,盛家人认为办错了,要求民政局撤销,但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却坚持手续没有任何问题,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,他们已经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。双方争执不下,同年7月和10月,盛某的父母通过司法鉴定,向奉化法院申请,宣告了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并为盛某指定了监护人。同年12月,盛某再次向民政局提出撤销申请,但遭到拒绝。
盛某的法定监护人认为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,不能由民政部门自行办理。如果民政局在颁证前尽审核义务,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形,民政局坚持不撤离婚证的行为侵犯了盛某的权利。但民政局称,盛某当时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时,神志清楚,所有的手续都是她自愿签名同意,工作人员已经尽到注意的义务,而且盛某是在办完离婚证后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们的程序合法。法定的撤销理由只有一个:受胁迫,但盛某不在此列。昨天,奉化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判决,法官称此案还将合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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